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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回收期法  

 

(一)投资回收期法的基本原理


    投资回收期法是—种非折现方法(或称静态评价法)。所谓投资回收期是指收回原始投资所花费的时间(年数或月数)。如果投资方案的现金流量均匀发生、各期现金流量相等,那么可用下列公式计算投资回收期:


    投资回收期=原始投资额/年现金流量


    如果现金流量的发生不均匀,要计算投资回收期,则应将各年的现金流量相加,直至与原始投资额全部相等为止,这时对应的年数或月数就是投资回收期。


(二)投资回收期法的主要弊端


    1.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


    在投资回收朗法下,只要两个项目的回收期相等,而不论其各自回收投资的节奏是否均匀、这两个项目就被认为是无差异的项目。例如,假设有两个项目,每个项目需要投资300000元,其中一个项目3年中每年回收100 000元,而另一个项目在前两年中没有任何回收,而在第3年中回收了300 000元。每一个项目的回收期都是3年,按投资回收期法,两个项目是无差异的。实际上,从货币的时间价值来看,第一个项目却更有价值,因为在第1年与第2年中各回收的100 000元能产生利息。


    2.回收期法还忽略了回收期后的现金流量状况,即忽略了项目的“获利能力”


    按照投资回收期法的标准,两个投资额相等的项目,如果回收期也就一致,则这两个项目就是无差异的。但如果一项投资在回收期后不再产生现金流入,而另一项目仍有现金流入,则很显然后者的净现值较高,获利能力较强。然而,投资回收期法却无法区别这种差异。


    3.回收期法也缺乏一种是否应接受某项目的评价标难


    我们知道,贴现现金流量法用资本的机会成本来对现金流量进行贴现。如果一个项目以资本的机会成本贴现后,净现值大于零,则项目是可接受的。故在NPV分析中的标准是净现值大于零。而在回收期法中,并不存在这样的标准。公司应选择何种回收期值作为项目选择的标准?三年的回收期是长还是短?显然,用投资回收期法无法断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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